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
關于2024年規范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杜絕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將2024年春節期間規范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放煙花爆竹時間
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為:2月9日(除夕)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3時,除夕可延長至次日2時。
除上述時間外,靜海區行政區域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道路、橋梁、地道、涵洞、隧道、輸變電設施、高壓線及其他電力設施、燃氣站、燃氣管線、燃氣調壓站及其他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木材堆、柴草垛、農業設施大棚、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范圍內;
(三)各級黨政機關及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及其周圍100米范圍內;
(四)旅館、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文化娛樂、群體集體活動場所;
(五)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產業園區;
(六)綠化草坪、苗圃和林地等重點防火區以及養殖場周圍;
(七)建筑物的房頂、樓道、陽臺、窗口、室內及建筑工地;
(八)屬于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筑物及其周邊60 米范圍內,其他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構)筑物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
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靜海區行政區域內實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需要組織焰火晚會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規范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五、本行政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六、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區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執行。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4日
上一篇文章: 關于3月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任務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