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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區應急管理局??靜海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靜海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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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園區):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完善我區財政資金投入分擔機制,規范資金使用行為,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市應急管理局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應急〔2023〕1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靜海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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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靜海區應急管理局 ??????天津市靜海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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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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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靜海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
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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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完善我區財政資金投入分擔機制,規范資金使用行為,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市應急局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應急〔2023〕1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市級、區級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群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等項支出。
第三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顚S?,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第四條??特大自然災害,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資金由中央、市、區財政共同承擔;重大自然災害,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按比例承擔;一般自然災害,原則上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區財政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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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
第五條??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但達不到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未達到《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急響應條件,視為一般自然災害。
第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后,區應急管理局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情,需啟動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時及時啟動,同時要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工作,并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逐級匯總上報。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采取抽樣評估、典型評估或專項評估等辦法,并參考各類災害主管部門評估數據,對災區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區應急管理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并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的原始檔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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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救助項目及標準
第八條??區財政局按以下項目和標準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
災害應急救助,用于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災后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臨時生活困難。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于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過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災后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于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群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群眾維修損壞住房。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以上各項目的救助標準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的兩倍執行。
第九條??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區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 ?資金預算安排、申請和撥付
第十條??區財政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狀況編制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并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設置的預備費,經本級政府決定后,可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
第十一條??遭受自然災害后,區財政局應會同區應急管理局根據災情制定我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方案,并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達到上級應急啟動條件的,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經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規定程序逐級向上申請補助資金。遭受特大自然災害,或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達不到國家級、市級自然災害應急響應啟動條件,但本區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特殊情況,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經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向上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
申請應急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補助資金的,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人數(緊急救助人數)、死亡(失蹤)人數、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并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1。
申請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財政部門安排災后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并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1。
申請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戶數和人數、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情況,并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1。
申請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群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財政部門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并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2。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因災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財政部門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并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3。
在上述申請文件中,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要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科目如實上報本地區救災資金安排情況。不得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作為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報。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管理局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信息系統上報救助對象信息。
第十三條??收到市財政局、市應急局下達的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后,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要嚴格按照市級有關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統籌地方財力及時分配和撥付補助資金,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規定分列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和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科目,同時將撥付或使用資金的相關文件抄報區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市應急局。
第十四條??區財政局要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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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金分擔比例
第十五條??特大自然災害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除去中央財政補助外,其余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具體比例分為兩檔,一檔為市級50%,區級50%;二檔為市級30%,區級70%。
重大自然災害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具體比例分為兩檔,一檔為市級50%,區級50%;二檔為市級30%,區級70%。
一般自然災害所需生活救助資金,原則上由區財政自行解決。
資金比例檔次綜合考慮上一年度財力等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年中執行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區級財政未先安排資金的,市級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在緊急情況下,市財政局可根據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區財政局、區應急局的申請,按照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核定的災情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標準先行安排一部分應急補助資金,同時,受災地區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安排應急救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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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顚S?,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區應急管理局要規范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鎮審、區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見附件4)。采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應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第十九條??遇突發自然災害,需開展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先行建立救助臺賬,開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待災情穩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續。
第二十條??開展過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非緊急狀態下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時,區應急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災害救助項目,組織受災對象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救助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受災需救助對象。村(居)委會要及時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對救助申請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轄區范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委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委會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報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審批,最終確定救助對象并組織救助。
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將各項救助款物使用情況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轄區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程序中涉及公示步驟的,公示期不得低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和區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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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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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1
2.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2
3.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3
4.天津市自然災害受災群眾救助申請審批表(樣表)
??????5.救助資金申請建議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