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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 星期三 農歷十月初七
                  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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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海區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文章來源: 區司法局 更新時間:2022/12/13 08:39:10

                  靜海區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全面建設法治政府,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綱要。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著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實現全面突破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服務天津“一基地三區”定位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遠景目標,立足實現靜?!八膮^”定位,把法治政府建設放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統籌謀劃,以更大決心、更強力度、更實舉措縱深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為加快建設“六個靜?!碧峁┯辛Ψㄖ伪U?。

                  (二)主要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法治政府建設的正確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堅持問題導向,切實解決黨和政府高度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制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的突出問題。堅持改革創新,加強總結提升我區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舉措,探索提出一系列推動改革發展的新舉措。堅持統籌推進,把法治政府建設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區的主體工程,強化整體推動、協同發展。

                  (三)總體目標。2025年,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依法有效運行,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能力顯著提升,全區各領域法治政府建設協調并進,更多領域實現率先突破,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引領、帶動法治靜海、法治社會建設,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健全完善政府機構職能體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四)推進政府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健全完善政府部門權責清單、行政備案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行政許可中介服務要件目錄清單等,落實公開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深入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落實“全國一張單”管理模式,普遍落實“非禁即入”。優化政府行政職能,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進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系。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按照扁平化、綜合化設置要求,推動鄉鎮(街道)整合優化工作機制。圍繞基層治理創新,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通過減上補下等方式,配齊配強街道(鄉鎮)人員編制。

                  (五)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優化審批。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改善投資環境。大力優化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完善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制度,推行“一窗”分類綜合受理。健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體系,完善全流程閉環工作機制。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探索推進“一業一證”、“秒批”電子營業執照等“極簡審批”集成創新。全面推進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現“一次多查、一次徹查”和部門聯合抽查常態化。推動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紅黑名單”,推動落實跨部門聯合獎懲機制。著力加強公正監管,兼顧包容審慎監管和堅守質量與安全底線,實行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全覆蓋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

                  (六)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全面清理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實施優化營商環境三年行動計劃。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定期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政企溝通,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系機制,在制定修改涉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度政策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優化“津策通”功能,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確保政策兌現“落實到人”。

                  三、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落實《靜海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決定、公布、備案、清理等監督管理。建立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協調機制,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緊密相關事項,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防止政出多門、政策效應相互抵消。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率達100%,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中的積極作用。嚴格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健全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相結合的動態清理機制,根據國家、市、區改革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及時對正在施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四、健全完善行政決策制度體系,推進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

                  (八)提升依法決策意識和能力水平。不斷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水平,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帶頭示范,自覺堅持依法決策、依法辦事,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決策要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言作出最終決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在各類決策制定過程中應當聽取合法性審查機構意見,注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加強決策的法律支撐,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將依法決策情況作為對政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和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開展考核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九)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執行靜海區落實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相關配套制度,嚴格履行程序,確??茖W、民主、依法決策。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制度,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原則上每年430日前向社會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等制度,對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重大行政決策,充分聽取公眾和專家意見,切實反映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加強行政決策規范化建設。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行政機關要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決策依據、決策結果等信息,為公眾查詢、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提供便利。決策機關應當在決策中明確執行主體、執行目標、執行時限等內容,完善執行主體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機制,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決策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實現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事項全部立卷歸檔。

                  五、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工作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十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持續深化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保、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住房建設、衛生健康、水務、人力社保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構建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加強審管銜接,形成審批服務監管、監管支撐審批的審管銜接工作格局。落實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加強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力度,及時解決執法權限爭議。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督促重點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建立健全“兩法銜接”配套制度。全面深化鄉鎮(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改革,推動執法重心、執法力量、執法資源等向鄉鎮(街道)下移,加強鄉鎮(街道)執法能力建設。強化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執法監管。完善和落實區級部門與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的業務指導、執法協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落實區級部門及其執法力量常駐和報到制度。

                  (十二)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教育培訓、知識產權、野生動物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強環境保護聯防聯控、食品安全監管、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京津冀跨區域執法協同。建立健全違法風險防控機制,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強化日常執法監管和巡查,每年至少組織1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檢查。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分領域開展執法集中專項整治。暢通群眾監督和投訴舉報渠道,方便群眾通過多種方式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十三)增強行政執法公信力。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行政執法事項,制定完善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凡是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一律取消。持續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標準和行政執法用語標準,各行政執法領域執行統一的執法文書格式;完善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制度。嚴格落實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申請回避、救濟渠道等權利。加強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強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落實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健全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落實各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十四)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強化“信用監管”,推進“聯合懲戒”工作,依法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推行柔性執法,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回訪獎勵等非強制執法手段引導當事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落實相關領域市級部門制定出臺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發揮典型案例正反向激勵作用,持續開展行政執法“典型差案”、“示范優案”評選工作。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天津市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工作指引,加強以案釋法。

                  六、健全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依法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十五)健全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和機制制度。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建成與有效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挑戰相匹配、覆蓋突發事件應對全過程、社會廣泛參與的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嚴格落實突發事件應對、傳染病防治、應急管理等法律法規。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完善區、鄉鎮(街道)、基層組織和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行動態管理。依法規范突發事件緊急處置措施,建立個人信息安全管理機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加強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完善應急物資政府儲備和社會化儲備。

                  (十六)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健全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和綜合協調機制,提高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制定安全生產執法分類分級工作實施辦法,完善安全生產執法機制。完善應急預案演練制度,開展常態化應急疏散演練,強化重點領域和行業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活動,注重提升依法預防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快速反應能力。強化突發事件輿情監測、研判和引導,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澄清虛假信息。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廣泛開展應急普法宣傳活動,增強應急處置法治意識。統籌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和傳統手段,解決災害預警“最后一公里”問題。

                  (十七)引導、規范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建設,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完善突發事件志愿服務和捐贈活動激勵保障措施,引導社會按需捐贈、有序開展志愿服務。健全社會應急力量登記審查、調用補償、保險保障等方面制度。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社會動員機制,廣泛宣傳應急避險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全社會防護救助能力。

                  七、健全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十八)強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借助村(社區)三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平臺,由村調解員、“兩委”干部、老黨員等組織聽證,擺清事實,評判是非,實現小事不出村,對于信訪積案進行攻堅化解。對涉及多部門的復雜矛盾糾紛按照“鄉鎮吹哨,部門報到”合力攻堅,有效解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充分發揮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作用,整合資源、做實平臺,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渠道,通過聯調聯處、三級聯動,健全和完善域內矛盾糾紛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模式,實現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全周期管理”,確保矛盾糾紛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傳銷、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等宣傳教育,及時制止苗頭趨勢性問題。

                  (十九)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調解體制機制,落實《天津市行政調解規定》,規范行政調解范圍和程序,加大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培訓。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損害賠償、治安管理、醫療糾紛、環境污染、社會保障、房屋征收、知識產權等領域行政調解工作力度,推進“訪調”、“公調”、“訴調”、“檢調”對接,完善聯動工作體系,推進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實現鄉鎮(街道)、村(社區)社會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全覆蓋。

                  (二十)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實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要求,整合行政復議職責和編制資源,合理配置行政復議人員,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履行復議職責,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權威、統一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體制。全面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方便群眾申請行政復議,明確行政復議范圍,對行政爭議應收盡收,最大限度吸納并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發揮復議為民便民的職能作用。健全優化公開公正、靈活簡便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確保職責到位、流程通暢、運行高效。建立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提供咨詢意見,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強化行政復議監督功能,建立行政復議決定及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執行機制和約談通報制度,實現個案監督糾錯與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機結合。

                  (二十一)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貫徹落實天津市關于行政裁決程序相關規定,建立行政裁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權力救濟等工作機制。推行行政裁決告知制度,對適宜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糾紛的,行政復議、行政調解、仲裁、公證、信訪等機構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裁決渠道。推動行政裁決與行政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制度之間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

                  (二十二)加強和規范行政應訴工作。履行行政應訴工作法定職責,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自覺履行生效判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得有任何妨礙案件審理的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延遲履行生效裁判。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建立健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結合者,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訴前調”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推動訴源治理。支持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行政訴訟監督和行政公益訴訟,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行為。尊重和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情況反饋法院或者檢察院。

                  八、健全完善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

                  (二十三)形成監督合力。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的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健全完善審計、統計、財會等專門監督,積極發揮行政復議、行政執法監督等監督作用,切實形成法治監督合力,發揮整體監督效能。健全行政問責機制,加大問責力度,對工作落實不力的約談誡勉,對懶政、庸政、怠政的及時調整,對失職瀆職的堅決追究責任。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健全完善容錯糾錯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創造創業、干事擔當作為的良好氛圍。

                  (二十四)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貫徹落實《政府督查工作條例》,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落實決策部署、提升行政效能。區政府所屬部門未經區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建立健全督察落實工作機制,科學運用督察方式,推動綜合督查、專項督查、事件調查、日常督辦、線索核查等協調銜接。根據督查結論或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或追究責任的建議。

                  (二十五)加強對行政執法制約和監督。嚴格落實國家、市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規定。2024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區、鄉鎮(街道)兩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規范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的主體、內容、方式和程序。充分運用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加強行政執法實時監督、系統監督、全過程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各行政執法機關對照權責清單制定公開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貫徹落實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加大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責力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行政執法考核評議、行政執法投訴等制度,每年至少組織1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檢查。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專項行動,整治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問題。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推進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行政機關應當配備政治可靠、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初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十六)全面主動落實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提升公開服務水平。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持續加強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的管理,及時、準確更新信息,加強對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財政、公共衛生、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信息的公開。提高重大政策解讀質量,改進政策解讀工作方式。實行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并動態更新。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質量,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理信息需求。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等制度,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有關主要負責人帶頭主動發聲。加強“12345便民服務熱線”、“政民零距離”、“公仆接待日”等建設,探索運用政務新媒體搭建公眾參與新平臺。

                  (二十七)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嚴格履行向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加大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貫徹實施《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政務誠信評價指標要求,做好政務誠信評價工作,加強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債務融資等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重點領域的治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開展政務失信常態化專項治理,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制度,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追責和曝光力度。

                  九、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

                  (二十八)加強推進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政務一網通”平臺,依托政務服務移動端“津心辦”等開設政務服務“旗艦店”,進一步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和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依托天津市信息資源統一開放平臺和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等基礎條件,推動政務信息資源互通共享。

                  (二十九)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執法。充分利用國家和天津市“互聯網+監管”系統,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積極推行行政執法掌上執法的使用。積極推進信用監管和“互聯網+監管”改革,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提高監管效能。

                  十、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確保法治政府建設正確方向

                  (三十)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將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到法治政府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各級黨委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級政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謀劃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并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匯報。區政府及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定期聽取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匯報,對法治政府建設重要工作、重大問題、重點環節、重要任務要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把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協調督促推動。

                  (三十一)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按照國家和天津市要求扎實開展法治政府示范區創建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示范區創建過程中形成的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組織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督察考核,對全區各級各部門履行推進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察,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決策部署有效落實。全面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述法制度,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納入全面依法治區考評指標體;加大考核力度,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對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的重點內容。

                  (三十二)全面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建設。健全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機制,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區政府常務會議定期學法等制度。建立領導干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區政府每年至少舉辦一期領導干部法治專題培訓班,各級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領導班子每年舉辦四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脫產培訓,推動領導干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強化公務員入職培訓、晉職培訓的法治教育,深化落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日常學法制度、法治培訓制度、旁聽庭審制度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治能力和素質培養,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加強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等工作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完善制度規范,加強人員培訓。加大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培訓力度,加快行政裁決人員隊伍建設。

                  實施綱要確定的各項任務,除有明確時間要求外,原則上都要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各單位要全面準確貫徹本實施綱要的精神和要求,明確任務分工,狠抓責任落實,切實取得實效。各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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