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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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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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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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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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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給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設定30天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30日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在30日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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